(一)注册商标的分类
商品商标: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标志。
服务商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而使用的标志。
集体商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上市活动中使用,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
证明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
(二)商标注册原则
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者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者的申请予以驳回。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文件的日期为准。
自愿注册原则
分类申请
(1)商标注册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的商品分类表填报使用商标的商品类别和商品名称,提出注册申请。
(2)一标多类: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三)商标注册的条件
必备条件: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禁止条件:
(1)禁止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不以使用为目的”再划分为善意和恶意。其中,防御商标属于善意,二囤积,抢注商标等行为属于恶意。
(2)不得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或合法利益。
(3)9类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4)4类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