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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低端白酒”穿上“品牌礼服”,她能“刑”

2023-08-25


将低端白酒灌装到高档白酒酒瓶,

再封口、贴标、重新包装成

茅台、五粮液等

名牌白酒对外售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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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至2021年2月,

被告人郭某租用濮阳市某处一处房屋,

从网上购买拔盖机、锁盖机等工具,

采取以低端白酒

灌装高端白酒的方式

制造茅台、五粮液、汉酱、

剑南春等品牌的白酒对外销售,

销售数额6000余元,

郭某从中获利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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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濮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

在郭某租的房屋中现场查获

多种名牌白酒206箱

及包装盒、酒盒、酒瓶、

压胶枪、打包机等物品,

经鉴定,

查获白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认定,

查获的白酒市场中间价格

共计568860元。

另查明,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时,

发现被告人郭某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应当按照销售价款

三倍的金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清丰县人民检察院

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

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清丰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郭某未经

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

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

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

情节特别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且愿意接受处罚,

依法从轻处罚;

其已退出违法所得,

酌情从轻处罚。

郭某悔罪态度较好,

符合法律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

郭某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损害了不特定人群的利益,

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1997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以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二十条之规定,

判决被告人郭某

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判令郭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

支付赔偿金 18000元;

违法所得3000元依法予以没收;

扣押的白酒、包装盒、酒盒、

酒瓶、压胶枪、打包机等物品

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知假卖假,

以次充好,

侵犯了他人合法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

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最终都难逃法律的追责。

法官在这里也提醒广大消费者,

在购买商品时应当

认准注册商标及防伪标识,

并选择正规渠道购买,

切莫贪图便宜,

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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